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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特辑】致敬中国军人!送上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4-07-01  浏览次数:581


01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02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Tips

  • 在2021 年12 月31 日未享受满3 年的, 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  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01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02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
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Tips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01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Tips 
  •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02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