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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带你盘点,个人及企业捐赠税前扣除的

发布日期:2024-07-01  浏览次数:600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扶贫捐赠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企业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同样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公租房捐赠
1.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公告执限为2019年1月18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疫情防控捐赠
1.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