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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4-07-01  浏览次数:792

一、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批内容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除中央在沪、市属国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
(三)法律效力允许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从事相关人力资源服务。
(四)审批对象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除中央在沪、市属国有机构外的内资机构。

二、审批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
2、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其中,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6、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职业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类业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3、有与开展职业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
4、有一定数量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设立公司法人的应当有5名以上;设立合伙企业的应当有2名以上;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有1名以上。
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